关于第54685029号“有钱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钱花 54685029

阅读:134566 2022-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度小满优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85029号“有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旗下的专注于移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有钱花”即原来的百度有钱花,本案申请商…

  申请人:重庆度小满优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85029号“有钱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旗下的专注于移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有钱花”即原来的百度有钱花,本案申请商标系对19465844号“有钱花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且申请人还成功注册“度小满有钱花”标识。申请商标文字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影响力与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识别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商标档案、企业登记信息、申请人原始投资人记录、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产品备案资料、公证书、所获奖项、荣誉证书、品牌推广合同、微博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有钱花”为日常用语,用在指定的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识进行识别,且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标识与申请商标标识不同,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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