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海平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20791号“加州八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所获奖项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加州”,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简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