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海能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61337号“ECO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4396295号商标、第4546959号商标在字母构成、构成要素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