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墨西哥瑟维赛拉摩得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英豪啤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07日对第14252662号“英豪科罗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商标前所有人是世界销量第一的墨西哥啤酒生产和销售商,“CORONA”/“科罗娜”是其经营的主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9038号“科罗娜”商标、第3943293号“科罗娜”商标、第3628871号“科罗娜”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混淆与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前所有人资质证明及中译文;
2、从百威英博官方网站、百度百科检索的“CORONA”/“科罗娜”品牌的介绍;
3、媒体、杂志等对申请人品牌的介绍报道;
4、2016-2018科罗娜广告播放检测报告;
5、通过国家图书馆查询到的各个媒体对“CORONA”/“科罗娜”品牌的报道;
6、《世界啤酒行业调查报告》翻译摘要;
7、申请人经销商清单、部分销售合同;
8、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9、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
10、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合肥佰加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苏打水、杏仁乳(饮料)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已经我局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英豪科罗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科罗娜”,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