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阿尔法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988193号“uoo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58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经营范围、所处地域存在差异,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域外注册商标的延伸性申请。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一定地域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与关注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照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uoocool”与引证商标“u so cool”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非电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所在地及经营范围的限制,地域及经营范围的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