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4223956号“新松 SIA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6822号商标、第78468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以共存。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尚有一定区别,故暂不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