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701632号“加州八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加州八珍 45701632

阅读:126509 2021-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潘海平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01632号“加州八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62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

  申请人:潘海平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01632号“加州八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62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所获奖项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加州”,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简称,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没有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含有“加州”,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5701632号“加州八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加州八珍 457016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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