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迎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文信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卓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8日对第24022803号“IN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INNO”是申请人设计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在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INNO”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邻地域,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INNO”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相关规定。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必然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和联想,进而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域名照片;2、经销合同、发票;3、产品参展发票、参展照片;4、发货单及验收报告;5、产品照片、包装图片、操作手册、相关视频;6、名片;7、人民网关于《工商总局: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的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生产销售产品不一致,不会被认定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商标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图片。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经审查在“磨粉机(机器);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制丸机;糖衣机;化学加工用压力机;药物粉碎机;制药剂专用离心机(不包括化工通用的离心机);制药剂专用板框压滤机(不包括化工通用的板框压滤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95期(2020年5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INNO”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援引相应的商标予以支持其主张,因此,申请人的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