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彼拉尔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05639号“施彼拉尔泰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105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