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6563号“华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132943号“华艺 HUAYILAMPS ART OF CHINESE LAMPS SINCE 198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其在照明器、照明器械及装置、灯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第25632009号“华艺 HU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异议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不予核准注册。第35283145号“华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第6449854号“华艺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第7866049号“铧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照明器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能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未能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