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49977号“揸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揸柠 47149977

阅读:143981 2021-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吕乐莹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49977号“揸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72986号“渣柠 手打柠檬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

  申请人:吕乐莹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49977号“揸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72986号“渣柠 手打柠檬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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