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74310号“安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9653号“安能运输”商标、第11328636号“能安”商标、第29182689号“安能国际”商标、第39445292号“中国安能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信息、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安能”,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的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以外的“运输;商品包装;拖运;河运;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搬运;卸货;商品包装;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铁路运输;河运;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包裹投递;管道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除“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以外的“运输;商品包装;拖运;河运;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交通安排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