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89697号“Lantmann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ntmannen及图(指定颜色) 47189697

阅读:91338 2021-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兰特曼恩经济组织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9697号“Lantmann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7783166号图形商标、第7783242号图形商标、第7783158号图形商标、第10587448…

  申请人:兰特曼恩经济组织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9697号“Lantmann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7783166号图形商标、第7783242号图形商标、第7783158号图形商标、第10587448号“同美堂TongMeiT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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