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4643号“鹏凯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5250174号“桂球及图”商标、第27819140号“黑金昊源 GOLDEN INFINITY及图”商标、第27193279号“远英时代YUANYINGSHIDAI及图”商标、第36274204号“皋鹏智能 GAOPENG SMARTECH及图”商标、第11583747号“澧水 LHPC及图”商标、第10718766号“Harveste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