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帅林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35395号“膜界第一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整体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具备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包含“第一”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膜界第一人”,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