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流遍机械润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51451号“YO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已拥有其版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3119号“永加Yo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作品图案、举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宣传使用包装图片、活动展会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YONGJIA/Yongjia”,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