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90708号“BLACK JUPE VEND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ACK JUPE VENDUE 48090708

阅读:52145 2021-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涵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0708号“BLACK JUPE VEND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品牌的创立初衷含义为“朱佩.凡登”,其中JUPE译为“朱佩”,是常用的英文名…

  申请人:杭州涵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0708号“BLACK JUPE VEND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品牌的创立初衷含义为“朱佩.凡登”,其中JUPE译为“朱佩”,是常用的英文名,谷歌翻译、百度翻译以及金山词典对JUPE的翻译都包含人名“朱佩”或“朱普”。申请人和网红张大奕合作经营的服装品牌JUPE VENDUE,最早于2014年 在 张 大 奕 的 淘 宝 店 铺 “吾 欢 喜 的 衣 橱”开始使用和销售,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JUPE译文页面、JUPE VENDUE商标档案、JUPE VENDUE淘宝店截图、淘宝统计证明截图、淘宝女装排行榜截图、天猫旗舰店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ACK JUPE VENDUE”可译为“黑色上衣拍卖”,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8090708号“BLACK JUPE VEND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ACK JUPE VENDUE 480907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23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