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6837356号“本来生活网 benla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共存于市场不至于产生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473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当前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406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多个系列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截图、合作协议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本来生活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汉字“本来”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本来”,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