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渝辣蜀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47665号“渝辣蜀都yulashu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设计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0507号“蜀辣渝都”商标、第28903617号“渝辣厨都”商标、第40972086号“渝香蜀都 YXS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