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善诚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42695号“福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5351号“福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9371号“福临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