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19359号“东微半导体ORIENTAL SE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东微半导体”、英文“ORIENTAL SEMI”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110号“SONLEX及图”商标、第16067180号图形商标、第8688445号“鹭燕及图”商标、第1757608号“KOTE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