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纳格中草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23033号“纳格本草 NAGEBENC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纳格本草”、对应拼音“ NAGEBENCAO”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0335号图形商标、第12526587号图形商标、第19283857号“汉方元及图”商标、第33817665号图形商标、第41370057号“金宁高原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