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89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饿了么”平台稳定对应,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4818号“百度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60540号“百度外卖 品质生活 安全送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594973号“CASA VERDE GOURM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61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994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社会责任报告、荣誉证明、行业分析报告、推广协议和数据统计图片、应用平台下载情况、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推广图片、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