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白意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31738号“意順觀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31818号“杨 意顺堂”商标、第10353786号“顺意”商标、第16843303号“顺心顺意 顺意”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其不能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裁定、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