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克赛尔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96550号“MAX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89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73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