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4146号“英雄联盟云顶之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0003号商标、第15646012号商标、第18070901号商标、第249234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主体已被注销,且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申请商标相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