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19298号“華夏 晉 5000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華夏 晉 5000年及图 31019298

阅读:136312 2021-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明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31019298号“華夏 晉 5000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长城”系列商标合法商标权利人,同时申请人也授权许…

  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明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第31019298号“華夏 晉 5000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长城”系列商标合法商标权利人,同时申请人也授权许可其下属公司使用其在第33类商品上的全部注册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812808号“华夏”商标、第7859363号“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产品已得到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和喜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华夏”系列商标的摹仿及影射。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企图在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让消费者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产生联想,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提升自身品牌知名度。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明显的恶意抄袭与抢注行为,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商标授权使用声明;2、申请人的华夏系列商标部分档案;3、部分已无效的“华夏**”商标的商标详细信息页、相关在先裁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4、申请人及华夏葡萄酒公司介绍;5、产品照片;6、广告宣传情况材料;7、经销合同、出库单、发票;8、华夏长城系列商标的获奖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三、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2、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于2020年12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汽酒;烧酒;食用酒精;白兰地”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伏特加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华夏”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华夏”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汽酒;烧酒;食用酒精;白兰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伏特加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另,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9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1019298号“華夏 晉 5000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華夏 晉 5000年及图 310192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9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