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特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60329号“sit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867578号“Sitn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sitno”,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