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45174号“客官里边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区分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客观里边请”在百度汉语、百度百科中的查询结果;商标档案;判决书;媒体报道;申请人官方网站及企业照片;所获荣誉;“快手”排名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