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他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73719号“B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0735号“贝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15356号“BE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译为“贝塔”,与引证商标一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空中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