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睿致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94092号“睿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2091号“睿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