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盛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32515号“老饭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29013号“老饭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查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老饭骨”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榨水果;食物熏制;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食品加工;食物冷冻;替他人酿造啤酒;定制生产面包;茶叶加工;剥制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榨水果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