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猎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创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75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75627号“游土聘”商标、第27283267号“图形”商标、第26069240号“HONOUR AND GLORY”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