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奉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充中税指南针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26812号“奉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74366号“奉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2.“奉公”取于“奉公守法”、“奉公执法”,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奉公”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