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14943号“LexusLan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exusLance 11714943

阅读:149051 2021-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雷克兰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14943号“LexusLa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584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惠州市雷克兰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714943号“LexusLan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584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惠州市雷克兰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丰田汽车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在中国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简介;3、产品图片、包装、使用指南;4、销售合同及收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门铃、照相机(摄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介绍、产品图片、使用指南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收据为自制手写证据,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不足以证明销售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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