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新区浒关分区康塞鲁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60195号“旨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4520号“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当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0439号“旨酒清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旨酒”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旨”、“旨酒清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