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叁暖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85077号“叁暖 SAN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1253号“三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89202号“SAN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37445号“SANTAN&TS”商标、第12913011号“SANLAN”商标、第8390002号“SENUAN”商标、第8973567号“SANHAN”商标、第1969646号“SANQUAN”商标、第5165495号“SANYUAN”商标、第1439817号“SAN AN”商标、第36448630号“SAN JUAN”商标、第20119581号“SG SAN 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当前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当前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SANUAN”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一文字“SANTAN&TS”、“SANLAN”、“SENUAN”、“SANHAN”、“SANQUAN”、“SANYUAN”、“SAN AN”、“SAN JUAN”、“SG SAN GUAN”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九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开发票;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九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一、十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本案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并就其与申请商标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