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973257号“WEST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2427608号商标、第22151473号商标、第21568264号商标、第22926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3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字母构成或含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