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可塑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934794号“可塑丽 KS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0147号商标、第10578405号商标、第1291397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