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艺甲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05509号“YI JIA XUAN Y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46529号“YJ”商标、第17942533号“YJ”商标、第14882344号“Y&J”商标、第9833268号“YJ及图”商标、第27010381号“YJBATH”商标、第18112315号“益家炫 YIJIAXUAN”商标、第10169382号“粤健 YJ及图”商标、第1778965号“永杰 yj”商标、第32166381号“苏鑫 Y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五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部分“YI JIA XUAN YJ”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部分“YJ”、引证商标五“YJBATH”字母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