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渲爱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98985号《关于第34423288号“渲爱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6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388号行政判决,撤销我局商评字[2019]第2989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判决我局就申请人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11255号“宣爱 一枚宣爱钻戒,一世真爱承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查,原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1981号“宣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