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ICK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9540号“saf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325号“昕锋SAFES”商标、第35132442号“赛菲斯SAFESS”商标、第3535219号“safer”商标、第15125610号“赛弗尔saf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探测器商品与所有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网站上相关产品网页。(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afeRS”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外文“SAFES”、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外文“SAFESS”、引证商标三“safer”、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外文“safer”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安全传感器、安全传感器和安全探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传感器、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