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08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45781号“亲亲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340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15309号“蜜儿 MIIE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68030号“亲亲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000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298260号“恋爱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会计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五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三、六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