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37496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维标志 41837496

阅读:106845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7496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区别于一般手表的手表造型,具有加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卡地亚蓝气球”腕表的凸圆表冠和表冠…

  申请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37496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区别于一般手表的手表造型,具有加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卡地亚蓝气球”腕表的凸圆表冠和表冠外侧环形镂空护弓的三维造型,法院多次将其作为“知名商品上的特有装潢”给予保护,并认定其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非功能性的三维造型。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上关于卡地亚品牌历史的介绍、产品手册、新闻报道、法院判决及行政裁定、“卡地亚蓝气球”图书馆检索报道等。(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商标,表现的是手表各种视角下的外观形状。虽然申请商标所表示的手表外观与其他经营者的手表商品有些不同,但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普通手表外观的显著特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当做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并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1837496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维标志 418374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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