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芝芙莲天际统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2024号“GIFF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13317号“Giffarine芝芙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犯,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23933号“Giffa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的相关文件及报送清单、引证商标二的注册流程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2020)商标异字第125213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1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0)6217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2项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