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879号“京品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6869号商标、第4371308号商标、第31063243号商标、第352871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声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部分撤销,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然花、新鲜水果、宠物用香砂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然花、新鲜水果、宠物用香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然花、新鲜水果、宠物用香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