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市茴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57238号“茴香家破酥PO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6475号“渝信好美滋及图”商标、第22640959号“MAIFUYUAN及图”商标、第34738327号“冯源包子及图”商标、第21645514号“包味天夏及图”商标、第36128774号“包味天夏及图”商标、第39974764号“包味天夏及图”商标在呼叫、图形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