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27134号“众爱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1179号商标、第128910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39345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第5178060号商标、第53111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十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均已失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3252889号商标、第15960815号商标、第9011153号商标、第10555407号商标、第22562836号商标、第10453429号商标、第17565540号商标、第155430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九、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