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547482号“良弥 河 独食火锅LIANG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560901号商标、第344375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