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曼吉尼和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68987号“MANGIN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此前已经在欧盟注册了申请商标并取得欧盟商标注册证,因此应视为获得意大利政府同意。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在相关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可视为其已获得相关国家政府同意,申请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